近日,深圳市商务局制定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申报指南》,对2022年7-12月企业深港陆路运输转海上快线运输的进出口吞吐量增量的新增运费成本进行逐月补贴。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下载附件《申报指南》.docx 申报条件
(一) 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海关编码。 2.企业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二) 专项条件 企业须在2022年7-12月期间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实际发生进出口集装箱业务(已完成结关手续)。 备注:数据统计日期以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境)日期为准,本申报指南不适用我市重点企业。
(三) 其他条件 1.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简称《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备案清单》)中列明的“境内收/发货人”。 2.企业须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数据,并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出口集装箱结关手续: (1)2022年7-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2)2022年10-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应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3.如企业未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报关申报,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报送相关数据: (1)2022年7-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2年10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 (2)2022年10-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3年1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 (3)企业公示清单发布后,将不再受理数据补录申请。 4.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如为货物进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经停港”或“启运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进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如为货物出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指运港”或“运抵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出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 5.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且为深港直航运输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中“进/出境关别”须为深圳市区域。
编辑/JayZhang 排版/JayZhang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协会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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